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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号为51157,专利号为200610082229.X,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利权人苏州宣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嘉光电),涉及专利为宣嘉光电的“半导体激光弱视治疗仪”专利。
大富科技(第一请求人)、赉拓光电(第二请求人)分别于2020年10月和1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后,维持200610082229.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目前并无证据或充分理由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目前证据具备创造性。(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