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新增了关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首次在立法层面提出了新药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
对新药给予适当的药品专利期补偿,可以提高我国作为全球创新药首发地的吸引力,吸纳全球范围的新药尽早进入我国市场;刺激本土创新,促进企业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早日惠及患者,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尚未满足的医疗需求。
四修的新专利法,不仅体现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日趋完善,更反映了党和国家在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方面的决心和力度。在知识产权制度铺就路基、医药创新改革不断深化的同时,国家也不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推动创新药发展。
中国科学院院士,“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副总师陈凯先在回顾中国近年医药科技创新发展态势时指出,据统计”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共支持了3000多个课题,中央财政投入233亿元,取得了丰硕成果。“2008—2018年,中国诞生了41个I类新药,其中2018年新增10个。2019年中国新增12个I类新药,2020年新增15个。中国药物创新的能力有了非常长足的进步”
持续完善我国生物医药创新激励机制,对提高我国生物医药的原始创新能力始终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鼓励创新的重要举措之一,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创新药企业在专利期限内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促使企业持续投入药品研发,实现良性循环。
《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之七规定:“专利权人请求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应当自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请求。
这就意味着,一方面,2021年3月1日之前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都无权申请并获得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另一方面,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请求获得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窗口期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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