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时值“双十一”前夕,《羊城晚报》A3整版刊出了这样一则广告:扫描这个二维码,跳转至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赫公司)官网上刊登的一份《声明》。
内容包括“我公司发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沾专利技术’并仿造、销售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权益……”2019年10月22日,“康巴赫官方微博”所主持的“#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微博话题持续发酵,多个大V转发。
其中主要的一条微博内容为九宫格拼图,包含8张海报和一张《羊城晚报》及其A3版面的照片,8张海报中大字体载明“李逵专利 李鬼模仿?真假难辨?咱们用产品品质说话”等言语,直指苏泊尔侵权。巴赫公司还发出《媒体邀请函》,载明:“我们一直被模仿,但从未被超越”“2019年10月23日下午2点,我们特邀请您参加‘见证原创’的新闻发布会”。巴赫公司还把前述《羊城晚报》内容发布于其微信公众号上。如此商战?苏泊尔不答应了,于10月22日下午以巴赫公司涉嫌诋毁商誉为由向杭州中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杭州中院经审查后于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赶在巴赫公司新闻发布会前送达。
2019年11月21日,苏泊尔公司正式提起诉讼,指控巴赫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索赔1500万元。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巴赫公司所发布一系列信息的核心含义为苏泊尔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但上述信息发布时,并无任何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认定苏泊尔公司构成对巴赫公司专利权的侵害。
相反,巴赫公司是在发布上述信息后才在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苏泊尔公司等被告侵害其专利权(该专利侵权诉讼后因专利效力稳定性问题被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注意到,巴赫公司所主张的ZL201310089292.6专利权系方法专利,其侵权判定一般需在掌握被控侵权方法的具体步骤后与专利方法进行比对方能确定,不能简单通过产品比对得出结论。
巴赫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其在发布上述信息时已经知晓苏泊尔公司自行实施了相应方法,以及该方法的具体内容,进而可以完成比对并得出侵权结论。事实上,巴赫公司在提起针对苏泊尔公司等被告的专利侵权诉讼时,也并未提交证据表明被控侵权方法的具体内容,而是通过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来查明被控侵权方法,且其申请保全的对象并不包括苏泊尔公司本身,而是其所指控的苏泊尔公司产品的制造商。
这反映出,巴赫公司发布前述信息时,并不能确定苏泊尔公司产品的具体制造方法,遑论已可确定该方法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巴赫公司知晓苏泊尔公司并未自行实施相应制造方法,而是相应制造商在实施相应被控侵权方法,至于苏泊尔公司与各制造商之间的关系如何——属提供技术方案型委托加工,抑或苏泊尔公司仅为销售以被控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销售者不明。
杭州中院认定:在此前提下,巴赫公司即发布上述信息,缺乏事实依据,易对相关公众形成误导,使人误认为苏泊尔公司侵害巴赫公司专利权已属既定事实。巴赫公司所发布上述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误导性信息,对苏泊尔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
巴赫公司构成了商业诋毁,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结合苏泊尔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考虑巴赫公司实施商业诋毁所投入的成本和给苏泊尔公司造成的损失,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羊城晚报》A3版(整版)、“康巴赫官网”(www.chinakbh.com、www.kbh.com.cn)、“康巴赫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其中《羊城晚报》A3版整版刊登一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连续刊登不少于十五日;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选择媒体择要刊登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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