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大家都不陌生,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朋友圈发布内容也不可以随心所欲,比如内容关于到自己的身份、住址,那么发送时就要“三思而后行”了。同样的,还没申请成功的专利千万不要发朋友圈“炫耀”哦!近日,有这么一件事情,就是朋友圈惹的祸。
申请专利前将自己的设计公开,导致申请的专利无效
请求人王先生向保护中心投诉,称某家具店侵犯属于王先生所在家具公司的4项家具外观设计专利,同时提交了对方侵权证据材料。随后保护中心前往该家具店送达材料,并现场拍照取证调查。审理过程中,家具店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涉案4个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专利无效申请。经过审查,涉案的这4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核定为全部无效。
明明是自己的专利,怎么会无效呢?原因就是申请人“太心急”!4个家具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就由当事人通过网络(抖音视频、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及微信个人聊天记录)的形式对外发布专利产品信息。同时能够明显看出用户发布信息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者推广产品,符合产品销售广告的性质特征。因此,认定产品从发布之日起就处于对社会公众公开的状态。如此着急,导致了其4项外观设计专利丧失新颖性,专利权全部无效。辛勤付出而申请的专利,最终竟因自己的提前公开而被核定无效,所有努力“付之东流”。
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无论对“公众”还是对“能够得知”均有特定的含义。《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黄金条款,其明确规定了“现有设计”无效理由及判定标准,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实生活中,有些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之前,为了验证一下自己专利技术的市场效果,抢占市场先机,把技术先一步投放到市场中,然后再决定申请专利。殊不知,这样的操作往往会让自己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专利技术白白付之东流,沦为公有技术,即使申请了专利也会埋下专利被无效的隐患。
只有充分理解和准确把握专利法意义上公开的实质,才能对现有技术认定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