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引眼球,使得自己的产品更加受欢迎,有些商家往往会“蹭一蹭”知名卡通形象的流量。比如,在服装上印刷卡通形象或是将卡通形象制作成玩具等等。甚至有以一些还会使用卡通形象进行宣传推广,将卡通形象作为文案配图。
但是要注意!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卡通形象,有可能构成侵权。
卡通形象不仅是具有重大商业意义的无形资产,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侵犯卡通形象著作权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在少数。例如,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的该省2019年法院审判的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就提到了关于“小猪佩奇”的类似情况。
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于2004年取得了美术作品《PeppaPig,Peppa,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的财产权,双方各占有50%的份额。娱乐壹公司于2014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作品名为《PeppaPig,Peppa,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的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为共同著作权人。
事情的开端要说到2018年……富力城公司与案外人秦皇岛图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活动合同》及附件。并约定秦皇岛图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富力城公司组织策划“小猪佩奇游园会”活动并提供材料器具。该游园活动以“小猪佩奇”一系列元素为核心元素,推出与“小猪佩奇”人物造型形象相关的主题场景和互动游戏。富力城公司借此吸引家庭客户,促进楼盘销售。同时,对活动的相关情况,富力城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以及各大媒体进行了宣传。
据此,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认为富力城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于是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富力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富力城公司侵犯了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后又考虑到一系列的因素,变更了一审法院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和具体数额。最终,判定富力城公司赔偿二涉案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万元。
通过类似的案件,也为大家提了醒,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要擅自使用,只有保护,才能更好地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