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交易的作用主要来源于专利交易的特殊性。那么,专利交易的特殊性是什么?
一、交易主体的特殊性
专利交易主体是专利交易过程中应当首先确定的权利主体。它主要涉及交易主体的资格,即交易主体是否具有交易权资格。专利交易主体不具备资格,或者其主体资格有缺陷的,直接导致专利交易无效。由于专利交易方式的多样性,专利交易主体相对多元化,包括专利权的出卖人(主要是专利权人)和买受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专利权的投资者和受让人、专利权的质权人和质权人等权利主体。实践表明,在具体的专利交易活动过程中,绝大多数专利权主体并不直接参与交易,而是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资格的代理人代为进行交易。这无形中提高了专利交易主体的职业素养和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的职业道德要求。
二、交易对象的特殊性
专利本身的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专利交易对象的特殊性。除了隐形和合法垄断之外,在以下几个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1、专利交易客体信息的可持续性与其法律效力的时空有效性之间的矛盾。专利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信息,其产生离不开历史环节的完全分离,具有“可持续性”。然而,法律在时间和空间上限制了专利权的法律效力。
2、交易对象的确定性与交易对象自身权利保护范围的相对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专利交易的主体是以明确的交易对象为前提的。但由于专利保护范围难以界定,涉及交易的专利保护范围相对不确定。
3、交易对象成本维护特征与交易主体力求降低的总交易成本之间的矛盾。专利维权成本具有相对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市场参与者的内部成本、专利维权成本、专利司法行政保护成本、专利社会成本。
三、交易的高难度和高风险
正如上述专利交易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以及专利法律地位的相对不确定性,专利法律保护效力的相对弹性,专利权与载体的分离,导致专利交易过程中的高难度和高风险。
1、专利法律地位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专利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但专利法律地位具有相对不确定性的特点,这可能会给专利权的短期和长期利益带来损害的风险。对于专利选择权的交易,也要注意专利申请的巨大不确定性。除依法驳回申请外,也可能是由于专利申请文件书写存在缺陷,应当授权而未授权,或者高质量专利应当获得价值相对较低的专利。
2、专利权与使用权的具体权能分离及其各种具体权能与有形载体的二元性,加剧了专利交易过程中的难度和高风险。前者导致专利交易的可复制性和传播性,可以满足不同市场主体在不同时间和空间的需求;后者则体现在专利交易不依赖有形载体。同时,专利价值的不稳定性和损失难以准确评估,专利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专利的显著附加值,使具有重大专业性的专利交易过程中更容易诱发侵权和侵权,从而加大了专利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