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专利是申请国际专利的途径之一。大多数选择巴黎公约专利的人都对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感兴趣。但是,除了优先权之外,你是否了解巴黎公约专利的其他三项原则?今天的版本将向您介绍巴黎公约专利的四项原则。
申请巴黎公约专利的四项原则是什么
1、巴黎公约下的专利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原则是指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与其他成员国一样,向本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享有优先权。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为12个月,外观专利的优先权为6个月。
2、巴黎公约下的专利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是指同一申请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互不相关。也就是说,专利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取得了专利权,但不一定在另一个国家取得了专利权。同样,在一个国家被拒绝并不意味着在其他国家的申请将失败!
3、巴黎公约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可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某些条件下批准强制性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滥用专利。专利权人自申请之日起四年内或者自专利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专利的,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予以实施。批准强制许可并允许第三方实施专利。
4、巴黎公约专利展品的临时保护
《巴黎公约》成员国应根据本国法律规定,为成员国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和专利提供临时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不得以申请人请求多项优先权为依据,即使它们以一项或多项优先权发生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为理由主张这些优先权。在应用程序请求一个或多个优先级时,但其中一个或多个优先级不包括在内。优先权以原申请为理由被拒绝,但前提是这两个案件都是该国法律意义上的发明的一部分。原申请中未包括的优先权所依据的部分,应当在随后申请时的通常情况下产生《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
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原则是指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与其他成员国一样,向本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享有优先权。其中,巴黎公约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优先权为12个月,外观专利的专利优先权为6个月。
如果在复审过程中发现该申请包含许多内容,巴黎公约专利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分为若干部分。原申请日仍为申请各部分的申请日,并保留优先权。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将专利申请分离,并将初始申请日作为各部分的申请日,保持优先权。《巴黎公约》的每个专利成员都有权决定这种分离的条件。只要这些部分在一般申请文件中有明确说明,各成员国不得以请求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的发明的某些部分不包括在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中为由拒绝授予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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