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宣告该专利无效。此时,该专利自授权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在被宣布无效之前是无效的。那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是什么呢?
(一)请求人举证期限;
请求人自无效宣告请求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将无效宣告的有关理由连同证据一并写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申请人对专利权人提出的合并修改请求或者提交的反证据,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按照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说明有关无效宣告的理由;
2.在口头审判辩论结束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技术领域的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改进证据法律形式的公证书或者原始文件,并说明相关无效的原因。在该期限内连同证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证据的期限适用证据中文译本的提交期限。
(二)专利权人证明证据的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证据,但是应当提交技术辞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技术领域的常识性证据,或者提交公证书或者用于提高法律效力的原始证据。证据的形式,可以在口试辩论终结前补充证据。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指明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证据证明的期限适用提交证据中文译文的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或者对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没有指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