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颖性
新颖性即被授权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外观设计不相同、不近似。新颖性的重点在一个“新”字,即为新的东西,不是现在已经被大家知道的东西。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新颖性指的是没有公开过,并非没有存在过,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案还是有可能具有新颖性的。比如,有的技术方案虽然已经存在,但是是以商业秘密或者军事机密的形式存在的,从市场的产品上也不能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得到该技术方案,那么该技术方案还是具有新颖性的。
所以,像这样的问题“A工厂未经我的同意用我的技术生产产品,我申请了专利之后,是不是就可以阻止它使用我的技术了”就可以知道答案了。既然技术已经被别的工厂知道了,并使用了,还制造了产品,也就是这个技术已经是现在已经有的、并且已经被公开的技术了,这种情况不符合新颖性的规定,不能得到授权。另外,这个问题“现在几家公司都用这套技术方案生产产品,我能不能把这套技术方案申请为专利,阻止另外几家公司的使用”也可以得到回答,既然已经有好几家公司在使用这个技术方案了,那么这个技术方案已经被公开了,丧失了新颖性,申请专利将不能得到授权。
但是这个问题如何回答呢:“这项技术中国没有,是美国的技术,我能不能在中国申请专利”?这个问题涉及公开方式和公开标准的问题。公开的方式分为出版公开与使用公开。出版公开即通过专利文献、期刊、报纸、网络等方式把技术方案描述出来,这种情况下不管有没有人看到,都视为已经公开了。使用公开即通过使用该技术方案而公开,比如发明的是一种产品,把这种产品生产出来并推向市场即公开了。应该注意的是,有的使用未必会公开技术方案,比如:该技术方案是一种生产方法,即使产品推向市场,通过对产品的观察无法获知该技术方案,则没有公开,不丧失新颖性。出版公开一直使用的标准是“国际标准”,即没有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媒介中出现过。使用公开的标准在《专利法》修改前后有所变化。《专利法》在2008年修改以前,对使用公开采取的是境内标准,即只要在境内使用了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他人可能得到该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就视为已经公开,丧失了新颖性;反之,则具有新颖性。2008年《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修改之后的《专利法》把使用公开的标准从“国内标准”改为了“国际标准”,即只要在世界范围内使用了该技术方案,并且他人可能获得该技术方案,则为丧失新颖性。为什么修改呢?就是为了防止出现不劳而获,把他人智力成果占为己有的情况出现。所以,如果现在回答这个问题的话,答案就是:如果该技术在美国已经被公开,无论是出版公开还是使用公开,那么在中国也丧失新颖性,得不到中国的专利授权。
另外,为了鼓励正常的学术交流,减轻恶意泄露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指的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比现有的技术具有一定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简而言之,创造性就是要比现有技术先进,或者有其他的特点并且不能落后。创造性重点在“进步”两字。这个条件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如果一个技术方案比现有的技术方案还要落后,法律为什么要进行保护呢?
所以,这个问题“我这个技术虽然落伍了,但是我想申请专利,因为我公司要评选高科技企业”就不难回答了。为了鼓励创新,各地开展了高新科技企业的评选活动,设定了一定的标准(一般会有专利的种类和数量的要求),符合这个标准的企业被评选为高科技企业之后可以享受税收、土地出让等一系列政策上的优惠,所以吸引了许多的企业申报、参与评选。其中,不排除有的企业为了申报的需要、并非为了市场的需要而把一些落后的技术申请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没有创造性的专利是不能得到授权的。
当然,也有人可能会想:这个创造性如何衡量呢?创造性的认定以技术方案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力为标准。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专利审查员也是被《专利法》假定为普通技术人员。
3、实用性
实用性指的是技术方案能够在生产、服务等产业中重复使用。简而言之,实用性就是该技术方案可以用在实际的生产、服务过程中,并且不是一次性的,可以重复用。实用性重点在“可用”两字。如果是不能用的天方夜谭,技术方案再好,那也是没有意义的。而对于一些只能一次性使用的技术方案,用法律进行保护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现实中,有的技术方案比较简单,可以非常快的完成,但是也有的技术方案非常复杂,费时费力。所以就有了这样的问题:“我的这个技术方案还不成熟,还不能生产出产品,但是我怕成熟了之后别人先申请了专利,我能不能先把专利申请了再说”。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个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实用性。如果这个按照这个技术方案不能生产出相应的产品,那么它就没有实用性,就不能得到专利授权。但是也有一些技术方案,虽然是分阶段完成的,但是每个阶段完成的技术方案都是有实用性的,都可以用在实际的生产、服务中,那么这些技术方案可以分步骤、分批次申请专利。
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几种不具有实用性的情况:①、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比如美容手术。这种手术的对象是个人,无法重复使用。②、测量人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方法,例如逐渐降低人或者动物的体温,观察人或者动物的耐寒程度。这种测试方法与个体的体质等个性因素相关,不具有重复性,不能重复使用。③、由自然条件限定的独一无二的产品,例如与特定自然环境有关的水坝设计,这种设计依赖于自然环境,无法复制,也不具有实用性。
另外,如果技术方案的实施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能源浪费,也不符合实用性的要求。
以上是对专利的三性问题进行的一些简单介绍,原则上说,丧失该三性中的任何一性都是无法获得专利授权的,但是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具备三性条件但是得到授权的情况,这里既有制度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原因。比如,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并需要经过实质审查,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并不用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三性问题;另外,发明专利的授权虽然需要经过实质审查,但是避免不了存在漏网之鱼。那么,这些情况下三性问题如何发挥作用呢?
首先,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说,不管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如果存在缺乏实质性条件的情况,随时可能被他人申请宣告专利无效。
其次,因为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授权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如果发生侵犯专利权的情况到法院起诉侵权的时候,法院往往会要求专利权人出具一个专利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个报告就是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问题进行审查,审查完之后再审理侵权的问题。如果三性中缺乏任何一性,则不但不能阻止他人侵权,还有可能被他人申请宣告专利无效。
综上,现在人们知识产权意识很强,做出了新的技术方案之后大多会想到申请专利进行法律保护。在申请专利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即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问题,自己先对自己的技术方案进行一下评估、判断。当自己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遇到侵权的时候,先考虑一下自己的专利是否符合三性的要求,再做出合适的维权方案。